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横向项目管理,引导教职工积极承担横向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校服务社会能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研处登记并以“合肥师范学院”名义签订的所有横向项目,包括:委托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实验、加工、测试、咨询服务、协作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 科研处是管理横向项目的职能部门,对所有横向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经费使用审批和过程监督、结项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所属单位是横向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对横向项目合同审查和登记、项目实施提供指导、支持。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预算及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采取审查制度。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审查技术难度、可行性、履行能力、经费预算、人力资源配置和时间进度安排、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争议等涉及各方权责的条款和合同格式,审查合格的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合肥师范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所属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科研处审批,经费超过50万元的合同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审批的合同加盖合肥师范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项目负责人将合同文本交科研处和所属单位存档。
第七条 涉及专利的横向项目合同,应当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经所在单位审查签字后,报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条 到期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横向项目经费均需进入学校财务。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卡。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在合同签订时需附经费预算,或在合同条款里面列出开支范围,横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额度、采购及支付方式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将计提总经费的3%作为资源占用费,用于单位科研水电等成本补偿。
第十三条 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按以下办法进行采购:来自非财政资金的横向项目按合同约定方式采购,来自财政资金的横向项目按国家、省和学校相关政策进行采购。利用横向项目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属于学校国有资产,达到学校规定金额的需要进行资产登记,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如合同约定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自行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委托方的,不需要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但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供委托方的验收证明。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报销按学校科研经费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科研支出。经费来自非财政资金的横向项目,提取结余经费的80%作为项目组绩效,直接奖励给主要贡献人和团队成员,其分配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决定;结余经费的10%则划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和滚动发展;结余经费的10%划转至学校账户,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经费来自财政资金的横向项目,合同有相应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从结余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0%的经费作为项目组绩效,无相应约定的则全部划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和滚动发展。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终止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项证明及验收支撑材料提交科研处,并办理经费决算手续。不提交结项验收材料和办理经费决算手续,视为未完成项目。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项目不得延期结项。否则,由此引起的我方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横向项目结项后申请成果鉴定和申报相关奖项。依托横向项目申报相关奖项的,学校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研究所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分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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