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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9日 11:42  编辑:王学玢  核稿:杨刘  终审: 穆娟 来源: 数学与统计学院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是项目实到总经费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统筹、项目负责人自愿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的原则实施。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并对科研项目的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四条 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实行分类管理。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如项目下达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项目下达部门对结余经费无明确规定的,则划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和滚动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合同约定及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在目标任务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3个月,结余经费仍未使用完的由学校收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渠道退回。

第五条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得用于间接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资源占用费、绩效支出等)。

第六条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支出按下列办法执行:项目经费来自非财政资金的,结余经费的80%作为项目组绩效;结余经费的10%划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结余经费的10%划转至学校账户,作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经费来自财政资金的,合同有相应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提取不超过50%的绩效,无相应约定的则按纵向项目结余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计划任务书》,编制结余经费预算。计划任务书经项目承担单位(二级学院、研究院、中心、实验室等)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财务处备案,并设立科研经费账号。

第八条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或通知要求退回。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颁布的其它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如与项目来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项目来源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合肥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计划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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